关于海丝居艺商业中心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拟调整的公示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6-2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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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福州中保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海丝居艺商业中心项目位于闽侯县白沙镇。

  我局于2020年7月8日核发了该项目“S1#~S3#、S5#~S13#、S15#~S23#、S25#~S33#、S35#~S39#、S50#~S53#、S55#~S63#、S65#~S69#、D1#、D2#楼及地下室1~地下室5”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50121202000098号);于2020年8月10日核发了该项目“J1#~J3#楼及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50121202000110号);于2021年3月23日批复了该项目的总平面规划调整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总用地面积113249.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481.87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7949.8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6531.9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5073.42平方米,容积率0.60,建筑密度39.80%,绿地率35.01%,机动车停车位385辆,非机动车停车位2355辆。

  目前,该项目约一半楼栋已经封顶,原规划S8#(S8-1#~S8-3#)楼及其地下室、S55#(S55-1#~S55-4#)楼、D2#楼尚未建设。现建设单位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变化、提升居住品质,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向我局申请调整该项目规划总平及建筑设计方案,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S55#(S55-1#~S55-4#)楼调整为S55#楼、S70#楼、S71#楼、S72#楼四栋楼,且取消原S55#楼地下室,机动车停车位减少3辆;

  2.原S8#(S8-1#~S8-3#)楼及S8#地下室调整为S8#(S8-1#~S8-3#,S8-5#~S8-9#)楼及地下室7;

  3.调整D2#楼建筑设计方案,增设环网室并对其他功能用房进行微调,建筑占地面积由376.83平方米调整为456.61平方米,建筑面积由376.83平方米调整为458.3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由376.83平方米调整为458.34平方米;

  4.新增地下室6独立水泵房;

  5.机动停车位方面:原S55#楼地下室取消3个停车位,地下室2原编号30号停车位取消,编号42号停车位改为地面停车位,地下室7增设7个停车位,S27#楼西侧及D2#楼北侧取消5个停车位,S69#楼北侧取消4个停车位,S65#楼与S66#楼之间增加1个停车位,D2#楼南侧增加1个停车位,S19#楼西侧增加1个停车位、S59#楼东侧增加1个停车位,车位编号重新调整。

  6.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本次申请调整内容变更:设备用房计容面积由748.10平方米改为829.61平方米,其中变配电房由320.42平方米改为321.18平方米,专用配电房由61.38平方米改为59.69平方米,发电机房由50.16平方米改为50.24平方米,充电桩变配电室由240.50平方米改为241.85平方米,环网室由0平方米改为81.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由84481.87平方米改为85564.41平方米,商业计容面积由53925.44平方米改为53836.1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由16531.99平方米改为17614.53平方米,占地面积由45073.42平方米改为44340.43平方米,建筑密度由39.80%改为39.15%,地上机动车停车数由110辆改为106辆,地下机动车停车数由275辆改为279辆。

  以上涉及调整的内容均未建设、未预售。该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由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总用地面积113249.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564.4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7949.8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7614.5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4340.43平方米,容积率0.60,建筑密度39.15%,绿地率35.01%,机动车停车位385辆,非机动车停车位2355辆。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现将调整前后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以征求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公示时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4日,公示地点:福州日报、海丝居艺商业中心项目现场、闽侯县政务信息网(minhou.fuzhou.gov.cn)。

  在公示期限内,本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该项目调整有异议,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审批科反映(联系电话:0591-22060065,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邮编:350100)。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法规科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22981316,地址:闽侯县商务滨江中心C楼5层资规局法规科,邮编:350100)。

  附注:1. 附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为准。

  2.书面反馈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3.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调整前后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